廣州市環境保護局關于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穗莞深城際琶洲支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
穗環管影〔2018〕20號
廣東省鐵路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穗莞深城際琶洲支線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報告書》)及相關材料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珠三角城際軌道交通穗莞深城際琶洲支線位于廣州市東南部,線路自廣佛環線東環的琶洲站(不含)引出,向東南方向經大學城、化龍引入佛莞城際蓮花站(不含),途徑海珠區、黃埔區及番禺區。項目線路長約17.621km,其中橋梁長0.093km,隧道長17.017km,路基長0.511km;新建大學城東、化龍2座地下車站,新建110kV蓮花戶內牽引變電所,不新設車輛段、綜合基地及停車場。列車采用CRH6城際動車組,列車最高設計運行速度為160km/h。項目總投資70.05億元,其中環保投資5603.97萬元。
《報告書》評價結論認為,在全面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該項目產生的不良環境影響能夠得到有效控制,從環境保護角度,項目建設可行。經審查,我局同意《報告書》評價結論。
二、你公司在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應認真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各項環境保護對策措施,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進一步優化施工方案,減少項目對環境的不利影響。配合地方政府合理規劃沿線土地使用,嚴格控制沿線兩側噪聲和振動防護距離內新建學校、醫院和住宅等敏感建筑。
(二)加強施工期環境管理,開展施工期環境監理,將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納入施工合同,保證環境保護設施建設進度和資金,并提出環保監督要求。施工期噪聲排放執行《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2011)。
(三)選用低噪風機冷卻塔、低振車型,采取(橡膠隔振墊)減振型無砟軌道、功能置換或限速等減振措施,確保沿線環境敏感點運營期振動環境滿足《城市區域環境振動標準》(GB10070-88)要求,室內二次結構噪聲滿足《城市軌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動與二次輻射噪聲限值及其測量方法標準》(JGJ/T 170-2009)要求。
加強沿線環境敏感點振動環境跟蹤監測,根據監測結果及時優化防治措施,保障居民正常生產、生活。
(四)做好水環境保護工作,大學城東、化龍兩座車站生活污水經預處理達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三級標準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網送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
(五)做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應落實圍蔽、覆蓋、硬底化、灑水、車輛沖洗、綠化等揚塵控制措施。風亭出口應采取過濾、除臭等措施。
(六)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強化線路在海珠區萬畝果園、番禺區貝崗濕地公園、赤坎濕地公園以及官洲島區段的施工環境管理工作。制定貝崗豎井的施工方案和濕地保護與修復方案,優化施工場地、施工便道、施工營地、臨時堆土場等的選址,合理安排施工時間。施工結束后,及時進行生態修復,確保生態環境安全。
(七)變電站產生的電場強度、磁感應強度應滿足《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公眾曝露控制限值要求。
三、如不服上述行政許可決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83555988)或廣東省環境保護廳(地址:天河區龍口西路213號,電話: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在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內,不得停止本決定的履行。
四、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82號)有關規定,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項目建設完成后,你單位應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廣州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8月8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海珠區、黃埔區、番禺區環保局,市環境技術中心,中鐵第四勘察設計院集團有限公司,局執法監察支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