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城市軌道交通正值高速度向高質量發展轉型的關鍵期。隨著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里程和客運量不斷創新高,對區域性軌道交通規范化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南京地鐵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佘才高提出建議,加快推動跨省(市)域軌道交通立法,為城市軌道交通高質量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隨著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群、都市圈之間通勤客流處于井噴狀態,跨省(市)域軌道交通成為解決跨區域大客流出行需求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方式。“軌道交通建設運營跨省界、市界,不同行政區域存在不同法制基礎、管理制度和體制機制障礙,也存在管理主體、執法依據、執法標準等方面的差異。”佘才高說,跨省(市)域軌道交通立法工作亟待加強,包括強化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管理、執法保護等,實現政府依法管理、企業依法治企、乘客依法乘坐的目標。
近年來,南京市積極布局并持續打造“軌道上的都市圈”。去年底,南京都市圈首條跨市域軌道交通線――S6寧句城際開通運營。為厘清兩市主體權責邊界,推進寧句城際規范運營管理,南京市人大常委會與鎮江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小快靈”方式跨區域協同立法,制定實施《關于加強跨市域軌道交通運營和執法管理若干問題的決定》。這是國內首部針對跨市域軌道交通運營和執法管理工作進行規范的地方性法規。一方面,為寧句城際規范運營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另一方面,為解決今后寧揚、寧馬、寧滁等城際軌道交通執法問題積累了經驗、提供了方案,也為國內其他城市市域軌道交通執法管理提供了借鑒和參考。
“跨市域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既需要突破政策瓶頸,攻克技術難關,也需要模式創新與制度完善。”佘才高說,基于國內都市圈軌道交通迅速發展的現狀,建議國家層面加快制定出臺相關法律法規,以規范跨區域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他說,我國城市軌道交通立法應選擇單獨立法模式,將《城市軌道交通法》列入國家層面立法計劃,即制定專門的城市軌道交通法,梳理城市軌道交通法治體系,更新和統一現有相關規范與標準,做好與相關部門銜接,明確職責范圍,保障服務質量,規范乘客行為,在立法層面支撐城市軌道交通行業更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