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城市軌道交通裝備認證實施意見〉及〈城市軌道交通裝備產品認證第一批目錄〉的通知》(國認證聯〔2017〕142號)有關要求,現將城市軌道交通裝備認證機構資質條件明確如下:
一、依法設立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認證機構基本要求。
二、相應產品認證活動的實施,應當符合GB/T 27065《合格評定 產品、過程和服務認證機構要求》。
三、認真落實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具備從事城市軌道交通裝備認證活動的相關專業技術能力:一是自有或簽約的檢測機構依法經過資質認定且具備對認證目錄內產品進行檢測的專業能力;二是有10名以上具有認證目錄內產品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職認證人員。
四、已開展相應認證領域的自愿性產品認證活動。
具備上述資質條件的認證機構,可按照《城市軌道交通裝備產品認證第一批目錄》中的產品名稱(類別)向認監委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依據相關認證實施規則(見附件)開展城市軌道交通裝備產品認證,在認證證書和獲證產品上使用“CURC”認證標志。
認監委
2019年4月30日
附 件
1、城市軌道交通裝備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通用要求
2、城市軌道交通裝備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特定要求—城市軌道交通車輛
3、城市軌道交通裝備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特定要求—城市軌道交通制動系統
4、城市軌道交通裝備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特定要求—城市軌道交通牽引傳動系統
5、城市軌道交通裝備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特定要求—城市軌道交通電動客車列車控制與診斷系統
6、城市軌道交通裝備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特定要求—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車門
7、城市軌道交通裝備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特定要求—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車鉤緩沖裝置
8、城市軌道交通裝備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特定要求—城市軌道交通基于通信的列車運行控制系統(CB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