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第二期建設規劃(2015~2021年)的批復
發改基礎〔2015〕2099號
北京市發展改革委:
你委《關于報請審定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2014~2020年)的請示》(京發改文[2014]228號)和《關于報送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2014~2020年)有關調整事項的請示》(京發改文[2015]65號)均悉。經研究,并商住房城鄉建設部,現批復如下:
一、為實現城市總體規劃目標,支撐重點區域發展,構建綜合交通體系,發揮軌道交通網絡效益,提升服務保障水平,同意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第二期建設規劃,并根據實際情況將規劃期限調整為2015~2021年。
二、在規劃實施過程中,要堅持經濟、適用、安全的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施工和運營管理水平,強化安全管理措施,確保工程建設和運營安全。
三、請你委認真吸納有關部門和評估機構意見,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建設條件及財力情況,按照建設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確保合理建設工期,穩步推進項目建設。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要求,結合即將開展的北京市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和京津冀城際鐵路網規劃,進一步完善線網規劃。加強與河北省的溝通協調,落實平谷線線路走向、投融資和運營管理方案。
四、嚴格按照國家批準的建設規劃審批(核準)項目,基本建設方案中線路走向、車站數量、敷設方式、工程投資、建設年限、投資模式等不得隨意變更。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規范招標投標行為。
五、認真做好項目審批(核準)工作,不得下放、轉移審批(核準)權限。審批(核準)前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評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開制度。項目批復文件抄送我委,并按要求及時報送項目建設進展情況等。
六、請你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處置。我委將適時開展規劃中期評估和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七、請依據相關規定做好項目后評價和竣工驗收等有關工作。
附件: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第二期建設規劃(2015-2020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