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包頭市城市軌道交通第一期建設規劃(2016-2022年)的通知
發改基礎〔2016〕1914號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改革委:
《包頭市城市軌道交通第一期建設規劃(2016~2022年)》(以下簡稱《規劃》)業經國務院批準,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批復要求,為支持包頭市城市總體規劃目標,完善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同意包頭市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指導包頭市統籌城市開發、項目建設以及財力、技術保障等,穩步推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并落實好設備國產化相關要求。
二、在《規劃》實施過程中,要堅持經濟、適用、安全的原則,提高規劃、設計、施工和運營管理水平;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措施,確保工程建設和運營安全;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加強設施、人員配備。
三、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劃審批(核準)項目,項目基本建設方案不得隨意變更。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規范招標投標行為。項目審批(核準)權限不得進一步下放、轉移,審批(核準)前應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評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開制度。
四、加強城市軌道交通與區域內的鐵路客運站、公路客運站、公交樞紐等的規劃銜接,深化研究與包頭站、包頭東站的換乘方案。換乘設施工程應一次建成,可分期投入使用。重要換乘樞紐應盡可能實現不同線路間同臺換乘,不能同臺換乘的,通過建設配套換乘設施,盡量實現同站或立體換乘。
五、請你們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情況及時處置。按照規定做好項目后評價和竣工驗收等有關工作。
六、項目批復文件抄送我委,每半年向我委報送規劃實施和項目建設進展情況。我委將適時開展規劃中期評估和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附件:包頭市城市軌道交通第一期建設規劃(2016-2022年)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