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修訂后的《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即日起實施。記者了解到,新修訂的《條例》共八章八十條,厘清了政府部門職責,明確了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日常巡查權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執法主體地位,強化了控制保護區施工活動監督管理。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的主管部門,厘清了部門職責,進一步優化了城市軌道交通行業管理。具體是: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及相關工作;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
此外,新修訂的《條例》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將維護運營秩序、影響運營安全等方面處罰數額較低的行政處罰權授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時,強化了交通運輸部門對軌道交通運營行業的監管,加強了對運營單位執法活動的指導、監督、檢查。
記者注意到,將部分行政處罰權授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城市并不在少數,全國有軌道交通專門立法的35個城市中,上海、重慶、南京等28個城市的法規均將部分行政處罰權授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
新修訂的《條例》還賦予了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單位對控制保護區日常巡查權,發現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時,有權予以制止,要求相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根據控制保護區監督管理職責立即報告住建、交通、應急等主管部門。住建、交通、應急等主管部門接到有關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行為的報告后,及時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