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規范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建設項目和施工作業活動管理,近日,昆明市政府發布《昆明市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線路沿線應當設立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控制線,城市軌道交通在建及運營線路沿線應當劃定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同時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嚴格控制新建、改(擴)建、拆卸建(構)筑物等8類施工作業活動,城市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內不得進行建設活動。該《辦法》將于8月19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范圍為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30米內;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構)筑物外邊線和基地用地范圍外側10米內;通過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100米內。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設立的特別保護區范圍為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米內;地面車站和地面線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3米內;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和基地用地范圍外側5米內;通過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50米內。
《辦法》還明確, 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嚴格控制新建、改(擴)建、拆卸建(構)筑物;鉆探、取土、基坑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頂進、灌漿、錨桿、錨索作業;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敷設管線或者設置跨線等架空作業;在過湖、過河隧道段進行疏浚作業;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載荷等顯著影響或者危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活動;需移動、拆除或者搬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的作業。此外,城市軌道交通特別保護區內不得進行建設活動,但市政、園林、環衛、交通、人防和抗震設防工程對現有建筑進行改(擴)建,并依法辦理許可手續的除外。
同時,經依法批準使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不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并預留高架線路橋梁設施日常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條件。地面、高架線路沿線建(構)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礙行車瞭望,不得侵入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的限界。在城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內進行市政管道搶修、內澇搶險、滑坡、塌陷、火災等應急搶險作業的,險情事故發生后,有關責任單位應當按規定及時向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并立即通知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經營單位應當立即派人到場積極配合并給予必要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