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企業債券〔2018〕77號)
武漢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你公司《關于申請發行2017年綠色債券的請示》(武地鐵﹝2017﹞346號)等有關申報材料收悉。經研究,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作為發行人發行綠色債券不超過56.3億元,所籌資金9億元用于武漢市軌道交通2號線南延線工程項目,6億元用于武漢市軌道交通11號線東段(光谷火車站—左嶺)工程項目,8億元用于武漢市軌道交通11號線東段二期工程項目,10億元用于武漢市軌道交通5號線工程項目,6億元用于武漢市軌道交通8號線二期工程項目,6億元用于武漢市軌道交通蔡甸線工程項目,11.3億元用于補充營運資金。
二、本期債券分為兩個品種,品種一預設發行規模為35億元,其中30億元用于募投項目,5億元用于補充營運資金;品種二預設發行規模為21.3億元,其中15億元用于募投項目,6.3億元用于補充營運資金。各品種的最終發行規模將根據網下詢價結果,由發行人及主承銷商協商一致,決定是否行使品種間回撥選擇權后最終確定。
三、本期債券品種一期限20年,品種二期限7年,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單利按年計息。本期債券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簿記建檔發行系統,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發行利率。簿記建檔區間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市場情況充分協商后確定。
品種一附設發行人調整票面利率選擇權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即在債券存續期第10個、第15個計息年度末,發行人有權選擇上調或下調票面利率0-300個基點(含本數),投資者有權將持有的本期債券品種一部分或者全部回售給發行人。品種一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還本。
品種二附設提前還本條款,即自債券存續期第5年起,逐年分別按照債券發行總額30%、30%、40%的比例償還債券本金。
四、本期債券由牽頭主承銷商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聯席主承銷商中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和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銷商川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大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和華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組成承銷團,以余額包銷方式進行承銷。
五、本期債券為實名制記賬式,采用簿記建檔、集中配售的方式,通過承銷團成員在銀行間市場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向機構投資者公開發行,并分別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托管。本期債券上市后,機構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均可參與交易。
六、本期債券發行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應在批復之日起12個月內發行完畢。期間,如按照有關規定需更新財務審計報告的,你公司應繼續符合本期債券的發行條件,在發行首日前10個工作日報我委備案。
七、在本期債券發行前,請你公司和主承銷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本期債券募集說明書等法律文件應置備于必要地點并登載于相關媒體上,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應刊登于《經濟導報》或其他媒體上。
本期債券發行后,應盡快申請在合法交易場所流通或上市,你公司及相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交易場所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八、主承銷商和你公司在本期債券發行期滿后20個工作日內應向我委報送承銷工作報告。
九、你公司應按照核準的募集資金投向使用發債資金,并做好債券資金管理,認真落實償債保障措施,確保債券本息按期兌付。你公司在本期債券發行后,應積極配合省級發展改革委做好存續期監管,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應按照有關規定或約定履行程序,并及時公告,以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