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為創新柳州市城市軌道交通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方式,促進公共交通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進一步完善城市軌道交通投資建設機制,推進城市軌道交通場站(包括車輛基地、車站)及周邊土地綜合開發利用,我辦牽頭會同市相關單位,起草了《柳州城市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文件要求,現就《管理辦法》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編制依據
(一)城鄉住建部《城市軌道沿線地區規劃設計導則》(建規函〔2015〕276號);
(二)《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實施意見》(柳政發〔2016〕61號);
(三)《城市軌道沿線地區規劃設計導則》(建規函〔2015〕276號);
(四)參照借鑒國內青島市、廣州市、上海市、南京市等多個城市關于出臺的加強和改進城市軌道沿線地區規劃設計做法。
二、主要內容
(一)關于總則
為提高城市土地資源集約利用水平、實現綠色低碳發展,進一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運行效率,提出了關于加強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管理的適用范圍、基本工作和責任單位。
(二)關于規劃控制
對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地區,土地規劃控制范圍進行明確,并進一步要求各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盡快商議提出規劃編制細則。
(三)關于開發項目管理
指出開發項目為軌道交通范圍土地上統一規劃設計、統一開發建設的項目。明確土地利用及供地管理細則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制定,同時為高效、有序的進行項目管理,對相關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優先安排用地指標并相應的實行綠色通道加快審批。
(四)收益管理及優惠政策
明確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指出土地出讓收入應按一定比例或定額等方式反哺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并要求相關部門制定收益管理、反哺及使用程序具體細則。
(五)法律責任
明確妨礙及造成城市軌道交通土地開發利用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及承擔賠償責任。
附:
柳州城市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優化城市空間功能布局,提高土地開發利用效率,促進沿線區域經濟發展,統籌平衡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資金,結合柳州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相關的土地開發規劃、控制和利用、開發項目的實施以及收益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軌道交通相關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統一控制、集約節約、功能融合、有序開發、收益反哺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的組織、協調、監督工作,指揮部日常工作由市鐵路建設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辦公室(以下簡稱鐵軌辦)承擔。
廣西柳州市城市軌道交通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軌道集團)是柳州市城市軌道交通投資開發主體,負責項目的策劃、規劃、建設、用地手續及其他前期手續的辦理等具體工作。
市發改委、住建委、財政局、審批局、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相關工作和配套實施細則的制定工作。
第五條各城區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內的城市軌道交通綜合開發相關征地拆遷工作。
第二章規劃控制
第六條 結合住建部2015年下發的《城市軌道沿線地區規劃設計導則》以及柳州市實際情況,下列土地原則上納入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控制范圍,具體范圍由市鐵軌辦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報市政府審議通過后,向社會公布:
(一)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線路兩側各800米內的土地為綜合開發影響區(以下簡稱影響區),應當按照TOD(Transit-Oriented Development,公共交通導向開發)原理進行規劃優化和提升;
(二)城市軌道交通車輛基地、停車場、車站、區間、控制中心及其用地紅線外500米區域內為城市軌道交通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核心區(以下簡稱核心區);
(三)市人民政府確定用于支持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的其他土地。
凡項目占地在核心區內,且占地同時又超出核心區的,視同為核心區內項目;項目占地在影響區內,且占地同時又超出影響區的,視同為影響區內項目。
第七條 建設規劃編制的同時,市鐵軌辦負責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控制范圍土地開發利用專項規劃,并協調組織市發改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委等相關部門審查通過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專項規劃編制要求細則由市國土資源局、規劃局、鐵軌辦和發改委共同提出。
第三章開發項目管理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開發項目,是指為促進城市軌道交通與城市建設協調發展,提高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水平,平衡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資金,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和相關土地上的建(構)筑物、地下空間進行統一規劃設計、統一開發建設的項目。
城市軌道交通配套設施開發項目,是城市軌道交通開發項目的組成部分,指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在結構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須統一實施的地上、地下開發項目,以及應當結合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統一開發的項目。
第九條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控制范圍土地利用及供地管理細則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制定,原則上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軌道集團以劃撥方式獲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其他開發類建設用地以作價出資或公開交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國土資源局對城市軌道交通開發項目和城市軌道交通配套設施開發項目用地應優先予以保障。
第十條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城市軌道交通控制范圍土地開發利用專項規劃,結合軌道建設時序,科學編制城市軌道交通控制范圍供地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核心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根據軌道集團提出的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市國土資源局優先安排用地指標。
第十二條城市軌道交通開發項目辦理審批時實行非要件容缺受理,納入柳州市審批綠色通道加快審批。其中,由軌道集團建設的,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建設項目一并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收益管理及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該專項資金從土地出讓價款中提取。
從2018年1月1日起,市區范圍內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經營性建設用地(除工礦倉儲用地以外),在土地出讓價款入庫后,根據用地出讓面積以15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專項資金,每季度清算一次,次月安排。
第十四條充分考慮城市軌道交通在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控制范圍的土地增值效應,該范圍內的土地出讓收入應按一定比例或定額等方式反哺于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
第十五條 市鐵軌辦會同發改委、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制定以上收益管理、反哺及使用程序具體細則。
第十六條 全市行政范圍內涉及城市軌道交通的各縣(區)人民政府、柳東新區管委會、北部生態新區(陽和工業新區)管委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對妨礙城市軌道交通土地開發利用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造成城市軌道交通開發工程直接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施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